重庆理工大学车辆出入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交通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入重庆理工大学花溪校区的所有车辆。

第三条进入校园的车辆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校园交通标志、标线和限速等要求,安全、文明驾驶并按要求规范停车。

第四条学校通过设立车辆出入管理系统,对进入校园的车辆实行分类管理。无关车辆禁止进入校园,确需进入校园的应按规定交纳停车占道费。

第五条为确保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所有货车、快递车辆不得随意从大门出入,禁止未经许可的营运车辆和摩托车进入校区,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章 车辆分类及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符合《GB7258-201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本身具有动力装置、可单独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含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最高时速不超过30公里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

第七条车辆管理系统采用无卡自动识别系统,事先将车辆分为免费车辆和缴费车辆及特种车辆,在系统后台录入存储,车辆进出校时高清摄像机抓拍车牌号,系统分析并与后台存储的车牌号码进行比对,显示屏显示收费信息。

第八条系统自动识别已分类的车牌号码,免费的车辆系统自动抬杆放行;需要缴费的车辆,到门岗后系统会自动提醒车主按显示屏显示的金额缴费离校,也可以提前扫描预付款二维码,提前缴费并在有效时间内离校。

第三章 车辆出入通行权限申请

第九条学校设立不同通行权限对进出校园车辆进行分类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车辆给予免费通行,其他进出校园车辆收取停车占道费。

第十条各类车辆均须依据本办法申领通行权限后进入校区。

第十一条通行权限仅表示允许该车辆进入校区,并按规定缴纳停车占道费,车辆及其车上财物如发生意外毁损、遗失,学校不负保管车辆与车内财物之责任。

第十二条学校公务车、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办理车辆出入权限。

(一)学校公务车:是指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备案的公务车辆,进出校园实行申报权限免费通行。

(二)教职工私车:是指学校在册在编教职工所有车辆,以人事处登记为准,一名职工原则上限办1辆车免费通行,申报车辆必须为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小型轿车,以车辆行驶证所有人、结婚证、户口本为准,有效期五年。确因工作需要,教职工办理两辆授权车辆通行的,先进校车辆免费,在该车辆未离校情况下,后进校车辆按《重庆理工大学车辆停放占道收费标准》第三条进行收费。

(三)离退休教职工私车:是指学校离退休教职工办理的车辆,申报车辆必须为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小型轿车,以车辆行驶证所有人、结婚证、户口本为准,限办理1辆车免费通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条非在编人员办理车辆出入权限。

(一)劳务派遣人员、外聘返聘教师、学校临聘人员私人车辆:是指由学校聘用人员的私人小型轿车,以人事处登记备案或聘用合同为准,并由人事处或聘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每位在聘期内仅限办理1辆,有效期按合同时间为准,经审批后办理免费通行。

(二)二级单位自行聘用人员,外包服务人员私人车辆:出具二级部门签约合同及外包合同,限一人办理1辆,需提供申请人本人行驶证,且驾龄满一年,有效期按合同时间为准,经审批后办理免费通行。

第十四条学生办理车辆出入权限。

(一)全日制学生:学校为在校全日制学生提供住宿,原则上不予办理车辆通行权限。如学生因特殊情况临时申请通行权限,申请时需提供本人的学生证、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且驾龄满一年,经审批后办理免费通行权限,有效期半年。

(二)非全日制学生:申请时提交本人的学生证、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且驾龄满一年,经审批后办理收费通行权限,有效期半年。

第十五条食堂物资、食品配送车、国有资产管理处租赁户等需办理车辆通行的,凭校内二级单位合作证明及合同,申请时提交本人的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且驾龄满一年,经审批后办理收费通行权限,有效期半年。

第十六条短期施工、维修车辆需办理车辆通行的,凭施工、维修部门证明及合同,申请时提交本人的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且驾龄满一年,经审批后办理收费通行权限,有效期以实际施工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特种车辆免费出入校区。

第十八条如不属上述条件的特殊情况,需填报《重庆理工大学机动车辆通行权限特殊情况申请表》(附件6),由保卫处核实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 车辆通行权限申办流程

第十九条办理校园车辆通行权限需在校园网办事大厅综合流程平台按要求填写申请,其他情况填写纸质《重庆理工大学车辆通行权限申请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提供承诺书、驾驶证、行驶证、校园一卡通,由保卫处予以审核。

(一)学校公务车、教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外聘人员、临聘人员等)的私人车辆申报:在校园网-办事大厅-综合流程平台-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人民武装部-校内车辆通行,经保卫处核实办理。

(二)学生私家车特殊情况的申报:由申请人填写《重庆理工大学机动车辆通行权限特殊情况申请表》(附件6),经保卫处核实办理。

(三)二级单位自行聘用人员,外包服务人员私人车辆的申报:由申请人填写《重庆理工大学车辆通行权限申请表》(附件2),合作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经保卫处核实办理。

(四)食堂物资、食品配送车、快递、校内租赁户、短期施工等其他需要出入学校车辆的申报:由申请人填写《重庆理工大学(月租)车辆通行权限申请表》(附件7),由合作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经保卫处核实办理。

第二十条车辆通行权限申办的审核与管理。

(一)保卫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理,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保卫处将追究该单位或相关人员责任,对违反此规定的当事人将注销其通行权限。

(二)申请办理进校权限的驾驶人员应签订《机动车驾驶员维护校园交通安全承诺书及须知》(附件5)。

(三)校内设有视频监控、限速抓拍摄像系统,该系统与地方公安部门联网执法,限速20公里/小时。凡有校内超速行驶、违章停车、非法占道等行为,均由保卫部门、高校派出所和地方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四)各类车辆通行权限仅限于申报车辆上使用,因更换驾驶车辆或合法车辆牌照变更的,应及时带上与本人一致的驾照、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如果车辆行驶证所有人为配偶等亲属,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第五章 临时进校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其他社会车辆在进出校门时,系统自动识别车牌号码,按在校临时占道时间计时收取车辆停放占道费后通行。

第二十二条特种车辆进校时系统自动识别车牌号码,出校时经安保人员登记核实后抬杆免费放行。

特种车辆是指以下据有特种标识的机动车:

(一)进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国家机要车辆等。

(二)参加“110”联动的电信维护车、移动通讯维修车、供水、供电、供气抢修车等。

(三)金融押运车、邮政部门专用邮件运送车、垃圾清运车等。

(四)到学校办理公务的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公务车辆。

(五)负责在学校校区之间接送师生员工的交通车(以校长办公室、承租部门提供的公务租用车辆为准)。

第二十三条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校,但确因特殊情况搭载学校师生员工的出租车、网约车,可凭搭乘人员出示相应证件经安保人员查验并同意后免费出入校门。

第六章 公务接待车辆出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需要,方便来校办理日常公务及来校参加大型会议或活动的车辆出入校园,特设立校外公务车来校预约授权以及公务接待票。

  1. 校外公务车来校预约授权:各二级单位设立公务接待车辆授权管理员,在预知来宾车牌、姓名、电话的情况下,提前通过“校园网-办事大厅-服务中心-校外公务车来校预约(花溪)”对车辆进行录入,车辆免费进出,限定当天有效,如超过凌晨12点后将收取占道停车费。

    (二)来校参加大型会议或活动的,原则上由校内主办方在“校外公务车来校预约”对车辆进行录入,特殊情况提前一周向保卫处提出申领公务接待票。

    (三)公务接待票有相应期限,每次出入校园限用1张,以纸质公务票的形式抵用时间16小时,此时间段外按《重庆理工大学车辆停放占道收费标准》计时收费。

    第二十五条校外公务车来校预约授权以及公务接待票的发放必须登记存档,保卫处负责对校内各单位校外公务车来校预约授权车辆和公务接待票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凡违规使用公务接待票或违规授权,将纳入所在单位年度安全稳定工作考核。

    第二十六条公务接待票的申领。

    校内各单位确因公务需要,接待外来单位(或来宾)的车辆出入学校的,由接待单位提前在校园网上申请或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公务接待票申请表》(附件4)到保卫处办理。

    第七章 其他车辆管理

    第二十七条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原则上不能入校,确因教学、科研及基础建设等需要的,用车单位须提前向学校保卫处提出进校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大型客车、大型货车等,可按《重庆理工大学车辆停放占道收费标准》计时收费或按来校公务车辆免费通行。

    第二十八条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原则上不能入校,确因教学、科研及水电气等勤务需要的,需申请人填写《重庆理工大学摩托车通行权限审批表》(附件8),经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持本人驾驶证、行驶证等手续到保卫处办理,审批后领取进门卡与校内通行证免费通行。未申请的摩托车、电动车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第八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为减少无关车辆进入校园、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721号)的规定及要求,制定《重庆理工大学车辆停放占道收费标准》(附件1)。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重庆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制定收费标准,按类别标准适当收取停车占道费,所收费用按照财务制度上交学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学校保卫处负责相关事宜办理的审批和管理,保卫处为学校办理通行权限的执行部门。

    第三十二条特殊时间、重大活动期间车辆的通行管理另行通知。

    第三十三条两江校区出入校门车辆管理由两江校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原办法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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