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使用,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最高车速不大于25km/h、整车质量不大于55kg(含电池)、额定功率不大于400W、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的电动自行车。
超标两轮电动自行车、各类两轮或独轮电动重力平衡车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等其它电动车按照《重庆理工大学车辆出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重庆理工大学花溪校区骑行、停放电动自行车的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重庆理工大学其它校区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严格管理校内电动自行车。校属各单位协同保卫处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管理办法和管理措施的通知、宣讲工作。
(二)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
(三)定期检查、加强巡查,发现违规充电或违规使用情况及时报告。
(四)配合做好电动自行车清理和违规电动自行车处理工作。
(五)做好与本单位车辆管理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通行证管理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须证照齐全,办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后方可进出校园。保卫处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编号、制作、发放、补办等工作,并负责审核证明材料,通行证首次申领实行免费,补办、更换需缴纳工本费。
第六条 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信息牌)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校园通行证。
第七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原则上仅限师生员工办理,对有效期进行授权管理。具体时限如下:
(一)教职员工长期有效,其中临时聘用人员、外聘人员授权有效期不得超过劳动合同的届满期限。
(二)学生按离校时间区分,有效期为正常毕业时间的次月最后一天。
(三)因维修、抢险等特殊原因,需临时进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由对应业务部门向保卫处报备,取得临时通行权限后方可出入校园。
第八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期满后自动作废,通行证到期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校园内骑行、停放。确因学习或工作等原因,可以在到期前提供证明材料到保卫处更换通行证。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凭校园一卡通(无一卡通人员凭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电动自行车号牌,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电动自行车权限申请登记表》《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安全承诺书》到保卫处交验车辆后领取校园通行证。
第十条 通行证应悬挂于电动自行车的指定位置,以便于查验,通行证实行人、车、证“三对应”管理,不得转借、转让、伪造、变更,一经发现取消通行权限。
第十一条 通行证仅表示允许该车辆在校区内使用和停放,车辆及其车上财物如发生意外毁损、遗失,学校不负有保管车辆与随车财物之责任。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有权限定、指定或临时调整电动自行车出入的具体门岗和停放场地。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须在门岗下车推行,服从门岗管理,入校时需主动配合查验通行证后再进校。安保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有权制止可疑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区或在校园内使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如发现以下车辆在校内行驶,学校保卫处有权采取锁车、拖离等处置措施:
(一)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未悬挂重庆理工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
(三)带有经营性质的电动自行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重庆市规定不能上路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管理。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应在指定区域规范有序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并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靠右安全、文明骑行,校内电动自行车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
禁止违规载人、逆向骑行,禁止在人行道上骑行。禁止在室内、建筑物出入口和过道、消防通道、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及其他禁停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
第十六条 校内电动自行车应在学校统一设置的充电场所自主缴费充电。
第十七条 禁止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在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宿舍楼、图书馆、食堂等建筑物内充电,禁止私拉电线或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禁止使用“三无”、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充电。
如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在充电或使用过程中出现燃烧、爆炸等安全事故,由车主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责任。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电池充电要求进行充电,充电结束后应及时将车辆停放至非充电停放位置;避免在雨天充电和过度充电。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行之一,对骑行人给予警告教育,并计入该车违规记录,视情节轻重报送学生处给予相关纪律处分:
(一)违规载人的。
(二)逆向骑行的。
(三)超速行驶的。
(四)违规停放的。
(五)在人行道上骑行的。
(六)发生交通事故的。
(七)其它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行之一,取消车主办证资格;已经办理通行证的,收回通行证,并禁止在校内行驶:
(一)伪造牌照或者校内通行证的。
(二)办证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重大伤情或恶劣影响的。
(四)在校内违规充电的。
(五)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
(六)一年内违规达到3次的。
(七)其它严重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公共财物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