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使用,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最高车速不大于25km/h、整车质量不大于55kg(含电池)、额定功率不大于400W、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的电动自行车。

超标两轮电动自行车、各类两轮或独轮电动重力平衡车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等其它电动车按照《重庆理工大学车辆出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重庆理工大学花溪校区骑行、停放电动自行车的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重庆理工大学其它校区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严格管理校内电动自行车。校属各单位协同保卫处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管理办法和管理措施的通知、宣讲工作

(二)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

(三)定期检查加强巡查,发现违规充电或违规使用情况及时报告

(四)配合做好电动自行车清理和违规电动自行车处理工作

(五)做好与本单位车辆管理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通行证管理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须证照齐全,办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后方可进出校园。保卫处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编号、制作、发放、补办等工作,并负责审核证明材料,通行证首次申领实行免费,补办、更换需缴纳工本费。

第六条 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信息牌)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校园通行证。

第七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原则上仅限师生员工办理,对有效期进行授权管理。具体时限如下:

(一)教职员工长期有效,其中临时聘用人员、外聘人员授权有效期不得超过劳动合同的届满期限

(二)学生按离校时间区分,有效期为正常毕业时间的次月最后一天

(三)因维修、抢险等特殊原因,需临时进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由对应业务部门向保卫处报备,取得临时通行权限后方可出入校园。

第八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期满后自动作废,通行证到期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校园内骑行、停放。确因学习或工作等原因,可以在到期前提供证明材料到保卫处更换通行证。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凭校园一卡通无一卡通人员凭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电动自行车号牌,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电动自行车权限申请登记表》《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安全承诺书》到保卫处交验车辆后领取校园通行证。

第十条  通行证应悬挂于电动自行车的指定位置,以便于查验,通行证实行人、车、证三对应管理,不得转借、转让、伪造、变更,一经发现取消通行权限。

第十一条  通行证仅表示允许该车辆在校区内使用和停放,车辆及其车上财物如发生意外毁损、遗失,学校不负有保管车辆与随车财物之责任。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有权限定、指定或临时调整电动自行车出入的具体门岗和停放场地。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须在门岗下车推行,服从门岗管理,入校时需主动配合查验通行证后再进校。安保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有权制止可疑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区或在校园内使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如发现以下车辆在校内行驶,学校保卫处有权采取锁车、拖离等处置措施:

(一)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未悬挂重庆理工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

(三)带有经营性质的电动自行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重庆市规定不能上路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管理。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应在指定区域规范有序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并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靠右安全、文明骑行,校内电动自行车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

禁止违规载人、逆向骑行,禁止在人行道上骑行。禁止在室内、建筑物出入口和过道、消防通道、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及其他禁停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

第十六条  校内电动自行车应在学校统一设置的充电场所自主缴费充电。

第十七条  禁止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在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宿舍楼、图书馆、食堂等建筑物内充电,禁止私拉电线或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禁止使用三无、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充电。

如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在充电或使用过程中出现燃烧、爆炸等安全事故,由车主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责任。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电池充电要求进行充电,充电结束后应及时将车辆停放至非充电停放位置;避免在雨天充电和过度充电。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行之一,对骑行人给予警告教育,并计入该车违规记录,视情节轻重报送学生处给予相关纪律处分:

)违规载人的

)逆向骑行的

)超速行驶的

)违规停放的

)在人行道上骑行的

)发生交通事故的

)其它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行之一,取消车主办证资格;已经办理通行证的,收回通行证,并禁止在校内行驶:

(一)伪造牌照或者校内通行证的

(二)办证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重大伤情或恶劣影响的

(四)在校内违规充电的

(五)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

(六)一年内违规达到3次的

(七)其它严重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公共财物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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