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和生产任务顺利完成,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在消防工作中,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凡在本校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及家属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火警电话“119”,学校保卫部门报警值班电话: 62563119(花溪校区)
第二章 防火安全管理
第五条 学校法人代表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内部消防安全工作,并指定一名副职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部署、指导、检查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学校保卫处是实施监督指导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学校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处)、科三级管理,各级都要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做好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学校各二级行政单位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对外实行承包、租赁、独立经营的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把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合同条款。
第十条 学校本着消防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于学校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其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装饰装修工程等)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按规定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承建(装修)学校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在进场一周内到学校管理部门签订《重庆理工大学建筑(装修)工程消防交通安全责任书》,接受学校管理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承建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及其员工住所范围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工程,在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淋、水泵等消防灭火系统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时,首先应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参与招标和购置,工程竣工后对竣工图纸进行审核签字并参与验收。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开挖基础、钻探作业时,有危及道路和地下线路管网、影响消防车通行、使用消防水或可能造成停水、停电、中断通讯联系时,应事先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并采取保护性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教工住宅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对教工住宅区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下列职能: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对房屋进行承包经营、租赁出租时,房管部门和出租房屋的个人,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场所)。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责任的由房管部门和房屋出租人负责。
第十七条 严禁乱搭乱建临时工棚。因施工确需搭建临时工棚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100平方米以下的要报经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批准,但到期必须拆除。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危险场所因生产、科研、经营、施工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彻底清理周围危险物资,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待消防、技术部门现场检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十九条 消防设施、器材都必须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由楼宇负责单位进行管理,不得在周围置放其它杂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动用消防设施、器材。使用后的消防器材,必须在检查整理、维修合格后放回原处。
第二十条 在室外消火栓半径1.5m、贮水池周围5m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堆放障碍物品或栽种高大植物。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阻隔消防通道。
第二十一条 加强日常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电器线路的铺设改动、电器使用和用电管理,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消防安全规定。
(一)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线路架设,必须由电工专业人员进行,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不得降低标准。
(二)集体宿舍、学生寝室,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准违规使用电饭煲、电热杯、电饭锅、热得快、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
(三)办公场所、实验重地使用电器设备、电炉等物品时,必须要有专人看管,下班或人员离开时应关闭电源;
(四)不准在非动火区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动火时,必须经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五)高层建筑和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必须按规定安装避雷设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制订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灭火预案(包含人员位置及灭火程序图),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定期演练。
第三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安排部署,及时研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每年11月为全校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月。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教育,以增强全体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在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自行对师生员工特别是新进职工、特殊岗位职工进行防火、灭火及疏散培训,使其掌握火灾报警、使用灭火器材等基本常识,提高自救和互救能力。特殊岗位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一律不准上岗。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隶属部门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公共聚集场所在活动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天一次。活动结束时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六条 防火巡查时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予以整改,无法当场整改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记录,巡查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查,学校各二级单位每月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三级管理单位每周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在重大节假日和寒暑假前,各单位必须认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参加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对于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涉及到校园整体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所属部门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建议,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填写隐患整改函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对消防系统、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其完好有效。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与有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质的维保公司签订维保合同,由维保公司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原则》的要求,对消防系统、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保养,对自动报警和喷淋等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测试,并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提交维保作业和检查测试的书面报告。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自行运用多种形式对本部门的师生员工、新入校学生、变换工种和外来实习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业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单位应对本部门的师生员工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一般单位应一年不少于两次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以及疏散逃生自救的基本常识和基本技能。
(五)公共聚集场所应加强管理人员对引导人员疏散的基本常识和基本技能培训。
第三十四条 公共聚集场所、娱乐厅室在集会、活动期间,应利用图片、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常识,并设置引导人员疏散的指示标志或图示。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特殊工种岗位人员;
(三)重点防火部位的值守人员和自动消防报警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
注:涉及本条中(二)、(三)项的人员,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具体内容包括:
(一)组织机构:灭火行动分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组、救护组等;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注:消防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消防档案及网上户籍化管理。 消防档案的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础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全面、详实反映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下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和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记录等统一归档备查。
第五章 志愿消防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由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日常工作由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大学生消防志愿者协会由保卫处领导,并指导开展相关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十九条 志愿消防队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进行报警、防火、灭火知识的学习和训练。
第四十条 志愿消防队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积极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二)做好日常巡查和检查工作,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熟悉责任区消防情况,开展灭火训练;
(四)管理和维护消防设施、器材,保持完好有效;
(五)发生火灾时,组织人员疏散并迅速投入扑救;
(六)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六章 教学实验室、仓库等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与易燃、易爆物品或危险化学品有关的教学实验室、仓库、设备、容器、电气装置等,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四十二条 堆放材料、物品或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满足建筑结构、防火间距、耐火等级、安全距离等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等防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木质材料、待加工木材与木工房应有明确区分,并配备防火、灭火设施。
第四十四条 化学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存放。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仓库应制定出入库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懂得消防知识,并定期检查物品贮存情况。
第七章 公众聚集、娱乐场所防火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宿舍、教学楼、学校的招待所、餐厅、商店等必须纳入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范围,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置符合标准的火灾应急照明与安全指示标志;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检查,特别要加强对火源、电器的安全使用管理,严禁违规用电用火。
第四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必须确保安全通道畅通、人员疏散安全,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疏散标志、应急照明系统、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完好有效,严禁下列行为发生:
(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五)其他影响安全疏散或灭火救援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十九条 在学校内举办大型的文艺娱乐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提前一周制订消防安全预案,报请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八章 火灾报告、扑救与事故调查
第五十条 师生员工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扑救,并及时向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启动预案并引导、组织在场人员疏散。
第五十一条 参加扑救火灾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火灾现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根据火灾现场的需要,总指挥有权决定拆除可能引起火势蔓延的毗邻建筑物和动用交通、通讯等工具,以避免重大损失。
第五十二条 一般火灾事故由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对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应立即报请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劳动、监察等部门调查处理,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相关二级单位、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各二级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第五十四条 各种火灾事故,必须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建立火灾档案。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以下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一)模范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对改善防火条件、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确有成效者;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消防活动,在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等方面成绩显著者;
(三)发现火灾报警及时或不顾个人安危,奋勇救火,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有突出贡献者;
(四)积极组织参加火灾扑救,抢救公共财产,使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表现突出者;
(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者;
(六)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七)敢于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避免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
(八)在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五十六条 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发现火灾隐患、危险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火灾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赔偿损失、治安拘留等,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做出限期整改决定后,仍不积极采取措施者;
(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不严格执行消防审查制度,擅自施工者,或因项目建设而造成消防安全隐患者;
(三)未经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拆除、侵占、损坏、挪用消防设施、设备或堵塞消防通道者;
(四)谎报火警或拒绝消防安全检查,隐瞒消防安全隐患,造成事故损失者;
(五)发生火灾事故,引起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有责任者;
(六)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
(七)在禁止吸烟和“非动火区”内吸烟或生明火,不听劝告者;
(八)个人报复、发泄不满、蓄意纵火者;
(九)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或本规定的有关条款而造成火灾事故者。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可根据本条例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作为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