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全力维护政治稳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及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及生活秩序,根据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重庆市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条例》,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凡重庆理工大学所属各单位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学校保卫处、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查实后报请学校处理。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校长负责对全校安全保卫工作统一领导,保卫处依法对全校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单位内部安全保卫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制订和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卫防范措施;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内部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调解内部纠纷,维护正常秩序;
三、加强安全保卫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向公安保卫部门报告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不安定苗头、事端;
四、保护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协助公安保卫部门做好案件侦察、事故处理等工作;
五、帮助教育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员,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监督、考察、教育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依法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
六、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管理暂住人口和其它外来人员;
七、完成政府、上级部门规定和布置的其它安全保卫任务。
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以下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并明确单位内相关科室和人员的责任: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三、涉密的产品、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等保密管理制度;
四、印鉴、财务资料和票据、现金、贵重物品、重要设备和物资等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五、要害部位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六、教室、实验室、教师公寓、招待所、食堂、运动场、图书馆、集会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七、预防高科技犯罪和计算机有害数据传播的管理制度;
八、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九、政治事端、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报告制度;
十、主办、承办大型集体活动申报制度。
第七条 各单位的要害部门或部位必须安装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泄密、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设施或技术防范装置,并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值班护卫。
第八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单位接到公安保卫部门安全、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在限期内积极完成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章 处 罚 种 类
第九条 对违反学校安全保卫管理的行为,视性质、情节、后果和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理或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赔偿损失;
三、罚款;
四、行政处分(教职工: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凡在校外受到执法部门处罚者,学校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对因民间纠纷引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学校保卫部门调解处理;拒不服从处理或处罚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处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单位不制订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不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的,由公安保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或单位安全保卫责任人纳入学校综合治理考核。
二、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在公安保卫部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对单位或单位安全保卫责任人纳入学校综合治理考核。
三、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在公安保卫部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单位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对单位或单位安全保卫责任人纳入学校综合治理考核。。
四、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对单位或单位安全保卫责任人纳入学校综合治理考核。。
依上述各款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处通报批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移交公安机关:
一、扰乱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及生活秩序者;
二、扰乱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浴室、影剧院、舞场、食堂、运动场所等正常秩序不听劝阻者;
三、在公共场所或集体宿舍起哄、砸玻璃、摔瓶子、燃烧公私物品,影响他人工作、学习、休息者;
四、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校区内摆摊设点者;
五、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乱写乱画、攻击他人者;
六、在校园道路、篮球场等地踢足球、溜旱冰、练习自行车或进行其他不宜活动而不听劝阻者;
七、酗酒闹事,不服从管理者;
八、携带弹弓、汽枪或其它器械在校园内打鸟者。
九、在集体宿舍、临时住地私自留宿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处通报批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移交公安机关:
一、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或私自存放爆炸、易燃、剧毒物品者;
二、非法收藏、携带、购买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者(刀具没收);
三、伪造各类票据、磁卡、证件,报假案等弄虚作假者;
四、结伙滋事、制造混乱或煽动闹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妨碍公安保卫部门或有关人员执行公务,尚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坏公私财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处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造成轻微后果者;
二、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者;
三、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者;
四、利用语言或传单、信件、大小字报对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进行攻击者;
五、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六、非法限制他人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者;
七、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
八、恐吓或以其它方式威胁他人安全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二、制造、复制、出租、出售、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者;
三、卖淫嫖娼、奸宿或为卖淫嫖娼、奸宿提供条件者;
四、吸毒、贩毒或为其提供条件者;
五、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法活动或传播有害数据者。
第十五条 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处通报批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移交公安机关:
一、驾驶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速超过5公里,校内时速超过15公里,不听劝阻者;
二、驾驶机动车辆未经门卫允许,擅自驶入校区或不服从管理者;
三、不听劝阻在校区进行机动车辆驾驶练习者;
四、不遵守交通规则,车辆逆行,在教学区鸣喇叭者;
五、未经允许擅自在院区停放车辆,不服从执勤人员指挥者;
六、道路施工不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交通隐患者;
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掘动道路者。
第十六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处通报批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移交公安机关:
一、在易燃易爆场所,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者;
二、过失性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私接电线或违章用电者(违规器具一律没收);
四、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占用消防通道,埋压、圈占消防设施,毁坏或无故耗损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设备或将其挪作它用者;
五、在校区未经许可动用明火,不听劝阻者;
六、有火险隐患,经公安保卫部门通知后仍不整改者;
七、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
八、发生火灾,隐匿不报者;
九、违反《消防法》其它规定者。
第十七条 违反户口、居民身份证、暂住人口管理等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处通报批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移交公安机关:
一、不按规定申报户口和暂住证者;
二、假报、伪造、涂改或转让户口、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者;
三、来校工作人员、民工和外包工未办理登记手续或证件超过期限,延期不办理手续者;
四、招待所工作人员及旅客不按规定登记者;
五、不严格遵守外事申报、管理制度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处通报批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移交公安机关:
一、无证件出入校门,不接受批评教育者;
二、无有关部门证明携物外出,不听劝阻者;
三、私自翻越学校围墙进出校区者;
四、骑自行车或驾驶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不下车或不接受值勤人员检查、不听劝阻者;
五、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或威胁辱骂值勤人员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失职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处通报批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移交公安机关:
一、安全防范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力而发生治安案件者;
二、存放贵重物品、现金,保管不善者;
三、重点要害部位存在不安全隐患,经公安保卫部门指出后不整改者;
四、发生案件隐瞒不报者;
五、其它失职行为。
第二十条 因工作不负责,擅离职守而发生盗窃、火灾等事故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造成损失在10000元以上,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按照《重庆理工大学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处理或移交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后果特别轻微者;
二、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者;
三、检举、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者;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并视其情节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法犯罪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者;
四、屡教不改、态度恶劣者;
五、散发、张贴反动宣传品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应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否则,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需给予党、团纪处分者,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